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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院各科室及相关人员:
按照学校要求,为做好政府会计制度的实施工作,现对我院校属资产开展资产专项核查工作,具体要求如下:
一、核查方式
(一)采取自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
1、对于比较集中的资产,先采取自查的方式,后经国装办统一现场核查;
2、对于个人相对比较分散的资产,采取现场核查的方式。
(二)截至2015年12月31日以前建账,且属于“在用”状态的仪器设备、家具、文物、陈列品、软件等资产,本次核查采用线下方式开展。上述资产在2016年清查基础上开展,重点核查在2016至2018年间新发生的盘盈和盘亏情况。在用的资产暂按“账实相符”统计填报,未完成报废手续的按“账实相符”—“待报废”登记。
(三)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底的新建账仪器设备、家具、文物、陈列品、软件等资产,根据医院实际情况采用线上及线下相结合的盘点方式开展核查。
(四)2016年起在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“耗材系统”中登记的低值耐用品及材料资产(以下简称“耗材资产”)也在本次核查范围。
二、核查要求
(一)账实相符的资产
所有已入账的固定资产,须核实其领用人、存放地址等信息是否正确,设备资产标签是否张贴到位。如有变更,须及时办理相关手续。存放地址仅允许在校内范围进行变更,如要变更为校外地址的,应填报《资产存放地址变更统计表(放置校外)》,待学校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变更。
(二)盘盈资产
经核查确认为“有物无账”(盘盈)的资产(包括自制、接受捐赠但尚未办理资产登记的物品),及时按相关要求办理上账手续。
(三)盘亏资产
经核查确认为“有账无物”(盘亏)的资产,确定盘亏原因,提交相关证明材料(包括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签字的说明,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材料等)。涉及赔偿的,由学校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处理。
(四)待报废的资产
已提交报废申请,但审批手续未完成、实物未回收或暂未做下账处理的资产,先按照“账实相符”-“待报废”登记。待报废资产应确保实物完整。
(五)大型仪器设备
大型设备须核查其是否按要求做好使用记录,是否做好开放共享,使用机时效益是否达到学校要求等。
(六)放置校外或出租出借的资产
经学校审批同意放置校外使用的资产,可在清查系统如实填写存放地点。未经学校审批同意放置校外的,不得随意变更存系统中登记的放置地址,应及时在核查期内将实物搬回学校;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搬回学校的,应单独提交具体情况说明,并履行校属设备放置校外使用的审批手续;对于存在出租出借情况的资产,应据实提交情况说明。
未经学校审批,不得将资产放置校外或出租出借。
三、时间节点
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之间建账的资产盘点要求在11月20日前完成,其余时间建账的资产盘点要求在12月15日前完成。
四、其他要求
本次资产清查时间紧、任务重,请涉及到的科室和个人高度重视,积极配合,将此次校属资产清查工作圆满完成。
国有资产与医学装备管理办公室
2018年11月12日